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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说法”上访十三年律师代理终结案
一个因医疗伤害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上访了十三年,后请求法律援助,经律师代理,达成了赔偿协议,在2008年2月1日终于划上了句号。
起 因
在日照市某区某镇某村,今年54岁的村民丁爱祥,1995年11月19日,因右足受伤到镇卫生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伤口感染,皮肤逐渐坏死,后转到市医院,以伤口感染,皮肤坏死引起败血症为由,于1995年12月15日实施了截肢手术,后鉴定为5级伤残。
上 访
他出院后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三个孩子还在上学,全家生活难到了极点,老婆要离婚,他越想越难受,今后我怎么办?他在自责,怎么受了点皮肉伤就把一条腿没有了,不行,造成残疾应该是医疗不当引起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他拖着一条腿,拄着一根棍,开始了上访之路。
他告镇卫生院,院方认为:“在住院期间对当事人按照外伤治疗规程进行操作,没有治疗不当,服务也没有瑕疵,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告市医院,答复是:“原告入院时伤口感染,皮肤组织坏死,实施截肢手术是正确的,治疗措施得当,完全符合医疗操作规程,不应承担责任。”为了证实院方无过错,1997年镇卫生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次纠纷进行鉴定,认定为:“患者外伤伤口属污染性伤口,院方给予清创和抗感染治疗,伤口仍出现感染,这是外伤后常见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该起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他没有灰心,没有绝望,他相信党和政府会给他一个正确说法的,他多次找镇政府、区政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因证据不足,都很为难。
2000年11月他到省上访,并给省人大主任赵志浩写了信,省人大办公厅回信说:“你给赵志浩的信收到了,阅后已请转日照市卫生局处理,必要时你可直接与他们联系”,卫生局依事故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为由,不予处理。
2001年3月他带着《给党和政府的一封求助信》又到省委上访,张高丽书记听取了信访办的汇报后,指示有关部门写信给日照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后来省委有关部门的两封信都转到了镇政府信访办。
他不断到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总得不到满意的答复。
法 律 援 助
2006年7月7日,他到了东港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指派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全所律师“会诊”认为:本案件虽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但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当事人常年上访,有时语言偏激,也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处理好这起常年上访案件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为了早日结束这起常年上访案件,律师所主任李兆焱律师亲自为其代理。在二年的时间里代理律师做了大量工作:首先是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告诉当事人律师已经接受代理,有什么事和律师联系,不要到各级政府去上访了,要相信律师会办好这件事。其次是查法律依据,先后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的区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材料。三是搜集证据,在各级政府领导支持和有关单位的配合下,查阅了档案,找当时的有关医生护士取证,取得了原始档案材料,掌握了有利证据。四是立案。提起诉讼,状告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服务质量、服务过程存在瑕疵;诊断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致使原告造成五级伤残,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项、《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付给残疾赔偿金131673.6元,法医鉴定费620元,同时保留向被告追查其他损失的权利。五是准备庭审材料。
庭前调解结案
2008年2月1日,在区人民法院开庭,代理律师正确运用法律规定,掌握了医疗过程中的事实材料,被告方接受了赔偿责任,同意庭前调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镇卫生院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共计款23000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1466元。上访了十三年的医疗伤害纠纷案件,终于结案。丁某敬重的说:谢谢法官,谢谢律师,十三年啊,我终于讨到了“说法”。
启 示
一个医疗伤害纠纷,使一个残疾人上访了十三年,这里面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是当事人要求过高吗?不是。在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赔偿标的并不高。上访过的各部门不作为吗?不是。为了解决他的上访,民政部门配合有关单位给按上了假肢,有了假肢他跑的更勤了,他跑的有关单位都不愿意接待他了,他成了“不安全的因素”,他直接影响了办公环境,成了“不受欢迎的人”。那么他这样“胡搅蛮缠”是干什么呢,他与律师交谈时说:我就是要问问造成我残废他们(卫生院)有没有责任;我是点皮肉伤经他们治疗截去了一条腿,就得要个“说法”,这个要求是不过分的,为什么没有敢承担责任的呢?
一个单位出了事故,个人没奖金,干部不提拔,上级受牵连,对这个事各系统各单位都是很慎重的,特别是认定一个事故要听听单位的和领导的意见,实在不好说写上个“常见的……不可避免的”等字句,反正外行领导也弄不清楚,鉴定个什么就是什么,有来上访的问一下、查一下,有结论了,不要告了。上访人能服吗?不服就上访,再上访……
这起医疗伤害纠纷,上访时间长,造成了一定的复杂性,有关单位个别人产生了反感情绪,采取了回避措施。律师坚持了坚定不移的强硬的执法措施,在取证过程中采用了公证书保全送达行为。这个援助案件整整办理了两年,确实付出了许多努力。这个纠纷调解终结后各方都比较满意,解决了一起上访13年的纠纷,带来的是社会效益,充分显示了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是一只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梳理了整个纠纷过程,我们还是要说几句,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法制观念是很有必要的。要办实事,有始有终,办难事抓重点,解决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律师从政制度,当好政府法律顾问,信访工作要有律师或分管律师的部门人员参与,发现问题,共同解决,避免长拖不决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