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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诊为食管炎诊疗有缺陷,应该给补偿
一般群众到医院治病都是由医生说了算数,诊治的对错不予追究,造成损失或误诊死亡,也是命该如此,其不知,有些病人的提前死亡是医生的过错造成的,因当事人或病人家属不懂医学,法律知识淡薄,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自己的损失和痛苦找不到弥补和安慰。请看下面一个案例:
案例述说
2007年11月10日,一病人因胸部痛到某医院就诊,医院接诊后,经多方面检查确诊为食管炎,并给开治疗食管炎的药物,让其回家服用,依照医院的医嘱服用后,在家中又感到胸痛难忍,拨打“120”抢救,该院“120”把病人接到院中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病人死于心脏病。当事人家属提出要求,理由有两点:一是医院有误诊行为,把病人的病情误诊为食管炎,并为其服用对心脏有刺激的治疗食管炎的药物,延误了对病人心脏病的治疗,加快了病人心脏病的恶化;二是医院“120”医务人员在运送病人时未使用担架,未让病人平卧,而是直接用人把病人从楼上背到“120”车上,促进了心脏病的发作,不利于对病人的抢救。以上两点,当事人家属认为,该医院对病人的诊断行为和抢救方式存在错误,该错误是导致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要求医院赔偿20万元。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分析,认为医院在当事人有“心脏疾患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及继续病情观察,诊疗过程存在缺陷,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又考虑到医院的行业具有相对的特殊性,故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处理方法。2008年1月10日,由律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非诉讼调解,本着自愿、诚信、公平的原则,医院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家属4万元整,当事人家属不再向医院方主张其他权利,以最终达成的协议调解终结。
以案析理
(一)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排忧的理念
2007年11月27日,一个近70岁的老太太,手里带着一个还不懂世事的小男孩,后面还紧跟着一个30多岁的妇女,孩子和妇女都穿着重孝,是老太太的孙子和儿媳。老太太步履蹒跚、脸面泪横来到律师所,面对律师,用悲痛的声音说:“律师!给我说句公道话吧,我的儿子死了,是医生看错了病,死在医院里了,不给个说法,儿子不瞑目,我也不甘心那,我们娘仨怎么过呀……”经过详细了解,弄清了案情,群众有难,律师怎么办,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律师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这是律师工作的根本宗旨。律师听当事人叙述了案情后,认为这是一起医疗责任纠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老太太的儿子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对老太太的儿子“治疗无效死亡”应给予补偿。
(二)要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做到不偏不倚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满意。在处理这起医疗纠纷时,遇到了最大的分歧点是补偿数额的差异,双方当事人各持主见,互不相让,使调解工作形成了僵局,代理律师依法据理,认真开展疏导工作,首先做被害方的工作,说明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病人的死亡是心脏病复发,按照法律规定补偿的数额是有一定比例的,按照调解计算的补偿数额是稍高于法院判决数额的。其次是做院方的工作,使院方承认确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责任,必须给对方一定的补偿金,在医院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本着自愿、诚信、公平的原则达成了补偿协议。
(三)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任务。这起纠纷的被告方牵扯到规模比较大、医资条件比较好的医院,他对当地的救死扶伤、举足轻重,医疗各种疾病享有较高的荣誉,是百里之内群众信任的单位之一。“常走河漄能湿鞋,舞刀弄棒会去皮”,医生天天治病失误也是会有的,我们考虑到各种因素,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不断搞好医疗服务,必须保护这些单位的声誉,对出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善意解决,尽管法制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在与到开庭审判之事,还是有人大惊小怪,对被审判人(单位)的信誉有一定影响,为了缩小影响,在这次纠纷中我们采取了非诉讼调解,达到了与诉讼审判的同等效果,也给当事人省下了一笔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