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6日18时许,莒县甲村村民甲某驾驶助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至乙村路段处,被该村“村村通”公路上设置的隔离墩碰伤,致使孙某右下肢截瘫,鉴定为五级伤残。甲某认为:乙村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因而2007年1月29日,甲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村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124994.90元。2007年6月21日,经莒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件适应《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在“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伤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起事故中致原告伤害的隔离墩, 属于人工构筑物,其设计、施工和管理、所有人,均为被告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在管理使用该隔离墩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维护、管理瑕疵,致使原告驾驶三轮车撞到该隔离墩上,造成伤害,应推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被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该隔离墩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有判断能力,但其疏于安全防范,且发生事故当天上午曾饮酒,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由此也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法律政策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乙村村委会赔偿原告甲某损失48605.60元。现乙村在法定期间内已提起上诉。
“村村通”公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阳光路。“村村通”公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程,“要想富,先修路”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路不通就不能施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计划,在与时俱进的大好形势下,能够完成“村村通”公路,确实是不容易。“村村通”公路形成了城乡公路网络,“村村通”客车方便了群众,村村通货车提高了物资运转的效率;有利于农村的招商引资;有利于农村发展工副业;有利于荒山荒滩的开发;有利于发展旅游业;有利于抗洪救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一句话: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生活水平,不断缩小城乡差别。
“村村通”公路在建设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村村通”公路由于任务紧迫、资金短缺,又限时修通,存在着路面窄、质量差的瑕疵(只有3.5m宽、路面水泥的厚度达不到要求)。各村为了保护路面,在进出口都设上了“隔离墩”,只能走自行车、摩托车、小拖拉机、小农用车,不能走大型农用机械、货运车、军用车、消防车,所有超高、超宽的车。带来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进出物资用人力或小车倒出来、运进去,大车不能直接进村,增加了运输费用;二是对农村发生的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在前段时间电视节目中报导了农户失火,消防车被隔离,得不到及时扑救,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事例;三是限制了农村的招商引资和工副业发展:某村有一处食品加工厂,在没有修水泥路时进出车辆无阻,修了“村村通”设了“隔离墩”,车辆进出困难,后来不知叫谁给砸掉了。四是行人不方便。由于路面太窄,车来了行人就得下路面,有的地方两边是沟,没有土路,人车不好躲避。有的老师告诉小学生:“往返的路上不要走水泥路,水泥路是车走的,要走水泥路下面的土路,走上面危险。”学生家长也这么说。五是“村村通”公路上的隔离墩增加了事故隐患。隔离墩上出事不少,毁车无数,这样说并不过分,在乡村的主要路上,多数隔离墩都是“去皮拉肉”,本来是方正的,有的变成了水泥疙瘩,有人在坐交通车时问司机:“这些隔离墩碰成这样,车不是也碰坏了吗?车毁了怎么索赔?”“没听说有告隔离墩主人的,碰的轻自己出钱修一修,碰的重找另一个地方伪造个事故现场,保险公司给赔点。”“啊。”有一个家属院,院子的大门和院中的一棵大树,外来车辆经常去当作事故现场,是不是都是在隔离墩上碰毁的呢?!
要进一步搞好农村的公路建设。村村通公路,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了,这是各级领导的工作业绩,群众是公认的。现在的“村村通”公路可以说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迎接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动作”、“大发展”,是不适应的,还要再接再厉,把公路建设成“通村村”的各种农用机械和各种车辆的合格公路:一是要搞好村村通公路上的安全建设,要拆除各村设立的隔离墩,设立限制重车通行的明显标志;二是要对陡坡、急弯、桥梁、涵洞进一步改造,使其符合公路的标准;三是要有计划的先解决重点“村村通”公路上的加宽加厚问题。逐渐普及,使所有公路达到畅通无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