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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试驾活动引发的一类新型案例的分析和浅评
针对试驾活动引发的一类新型案例的分析和浅评
作者: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梁允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消费逐渐走向千家万户,面对汽车消费的兴起,各地汽车销售商家为争夺客源,各显神通,纷纷推出促销新招,其中以主动推荐并组织试乘试驾活动,让潜在客户亲身体验就是当前的火热促销新招。但随之而来的因试驾活动发生事故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增加,现笔者依据发生在身边的一个小案例,浅谈一下关于类似案件的公平处理之我见。
案情摘要:2012年4月25日刘某预购买某款家用汽车一辆,便约朋友安某去往某汽车商贸城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一下简称某车商)看车。看车过程中刘某经不住车商促销员的极力推荐,同意促销员主动邀请的试驾请求,但刘某却凑巧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件,某车商却对此未加严格要求,在未签约试驾协议的前提下便主动安排试驾专员同车陪同试驾,在试驾过程中某车商试驾专员临时起意擅作主张允许同车试乘的安某试驾,安某有驾驶资格,在试驾中因试驾专员指挥操作不当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某车商试驾专用车损坏,经某车商自行修理支出修车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事故原因意见不一,交警部门为此一直未作出事故认定。后就车损赔偿事宜某车商一纸诉状将安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车商和安某对涉案车辆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遂判令安某承担全部损失80%的赔偿比例,某车商自担损失20%;现此案安某不服正在上诉二审中。
综观该案例,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首先,本案中能够认定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即交警部门的事故勘察认定或证明,某车商自始未提供,一审仅凭双方各自不同的陈述确认事实真相及划分责任是不妥的。其次,案发时双方并未签约书面的试驾协议,关于风险后果的负担问题毫无约定;再者,安某试驾只是源于某车商试驾专员的临时起意及组织,同样说明某车商试驾活动的组织并不规范严密。笔者据此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退一步讲,即使事故发生时车辆确系安某操纵所致,但其有合法驾驶资格,又是正常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非个人故意行为,某车商的合理车损均应在该车的保险理赔覆盖范围,保险优先理赔应当是化解试乘试驾风险后果的首选方案。一审却对此未加理会,判决试驾客户直接承担大部分损失有失公平、公正;并且因该不当判决有可能给某车商带来据一次事故损失恶意追索双重利益(该车投有车损保险)的空间。这对保险公司和试驾客户都是一种直接侵害。
通过该类案例笔者建议当前汽车销售行业试驾促销应重点做到如下三点:一、应当启用专门的试驾车辆,并足额投保确保试驾车辆保险覆盖全面。二、应当规范试驾活动的组织操作流程,包括详细告知注意事项,谨慎审查试驾客户的驾驶资格,备有设施完善的试驾专用区域,安排高素质合格的试驾专员。三、试乘试驾前一定要签订约定公平、合理,内容通俗易懂的《试乘试驾协议》,为公平起见,建议协议中约定:如双方在最大善意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风险后果首选保险赔付利益化解双方纠纷,超出保险覆盖范围的合理损失由双方划责分担。如此进行必将带来良好的双赢效果。同样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该类案件与普通的车辆出借、出租、承包等关系中发生事故纠纷处理上的差异性,最大程度做到公平合理裁断效果。以上浅析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